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424号
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632928。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