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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某某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424号 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632928。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