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424号之一
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632928。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元、财产保全费2586元,合计6336(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