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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江某某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424号之一 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632928。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元、财产保全费2586元,合计6336(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