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535号
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住所地江阴市***锡张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工业用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2817256),住所地江阴市***顾北村南新宅基9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工业用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工业用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