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535号之一
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住所地江阴市***锡张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同辉工业用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2817256),住所地江阴市***顾北村南新宅基9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江阴同辉工业用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同辉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江阴同辉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3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3元(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