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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432号之二 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2980053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元、财产保全费1321元,合计3073元(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