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446号
原告: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住所地江阴市***锡张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缴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原告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告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