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源民初字第646号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源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正文第23行“被告***缺度”补正为“被告***缺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