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道***。
负责人:陈万元,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第三人:台州市绿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79-2号。
法定代表人:罗俏红。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道***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台州市绿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按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计算),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楼呈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俞 瑜
代书记员 郑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