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04民初595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玉娥,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并没有缴纳,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依法通知原告在11月30日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