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04民初595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并没有缴纳,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依法通知原告在11月30日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