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诉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庆市银浪牧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604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树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银浪牧场,,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场长。
委托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庆市银浪牧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依法通知原告在庭审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没有交纳诉讼费,其申请缓交的申请亦未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晓东
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