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3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业,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创业集团井田实业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0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铜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让胡路区水源桥下。
法定代表人:赵树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直属机关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大庆市让胡路区直属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高昌福与中国北方建筑装饰材料城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内容,并结合***、高昌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在(2008)让商初字第236号、237号案件中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与高昌福在承建北方建筑装饰材料城10园区2#楼及园区道路四项工程中,存在合伙施工行为。现***主张道路施工工程款,为查请案件事实,高昌福作为合伙人应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共同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4元,因***申请缓交,本院不再另行收取。
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