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民初4002号
原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
负责人:刘景鑫,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付林林,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于2018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能在限期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海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歆
书 记 员 徐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