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3民初3886号
原告:乳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告:乳山某某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某某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