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3民初3885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乳山某某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乳山某某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