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2122民初3120号
原告:杨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鄯善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系该公司吐哈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显公司)、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华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华显公司、孙某某支付拖欠原告杨某、***工资款4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山东华显公司、孙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于2023年3月在鄯善县各乡镇给被告山东华显公司打工,工程由第二被告孙某某负责,后被告山东华显公司出具一张欠付工资证明,证明欠二原告工资133,000元,承诺于2024年11月底付清拖欠工资,但被告孙某某支付90,000元之后剩余43,000元迟迟不支付,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孙某某索要工资款,被告孙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被告孙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华显公司、孙某某辩称,欠付二原告的工资属实,但证明上的公司章子是假的,是二原告偷盖的。被告孙某某之前因脑梗住院治疗,给二原告说了等孙某某出院康复后支付欠付工资,二原告不听劝阻,带着社区工作人员和警察到厂子恶意讨薪,导致孙某某九百二十万的合同被迫解除。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日至7月3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山东华显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在鄯善县火车站镇从事吐哈油田2022-2023年销售业部原油储罐及压力容器应急维修维护工作。2023年11月6日,山东华显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杨某、***在山东华显公司2023年4月7日至11月6日工作结束,共计7个月。杨某月薪12,000元/月×7=84,000元,***月薪7000元/月×7=490,000元,共133,000元。工作期间支付了40,000元,共欠93,000元。2024年银行卡转账付款伍万元整,余欠43,000元整”,被告山东华显公司于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孙某某对已付工资及欠付工资金额认可。被告孙某某陈述其挂靠被告山东华显公司名下承建该项目,具体工作由孙某某负责,该款项由其支付,不应由山东华显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用工协议》、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某、***为山东华显公司提供劳务,山东华显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劳务费。山东华显公司欠付杨某、***劳务费43,000元的事实,由杨某、***提交的《劳务用工协议》、山东华显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山东华显公司出具证明后至今未付劳务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案涉43,000元劳务费应由山东华显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对杨某、***主张山东华显公司给付劳务费4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孙某某辩称证明上公司章子是假的,二原告恶意讨薪给其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孙某某反驳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告孙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劳务费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