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3924号
原告:***,女,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虞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乡光大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湘乡光大燃气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6.28元,减半收取105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