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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3民初2230号 原告:大连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大连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