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3民初2230号
原告:大连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大连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