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楚,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晟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晟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振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丁凤兰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