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13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楚,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共产党孝昌县委员会党校。

法定代表人:钱建宇,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孝昌县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振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丁凤兰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