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17号
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武汉保利城Kl地块二期第G1幢C单元19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汉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霞,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季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2元、保全费4462元,由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