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710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湖北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孝昌县季店乡季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6464472X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毅刚
审判员*新元
人民陪审员陈继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腾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