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5672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砀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口新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652331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