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238号
原告: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石油装备产业园新世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市上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路问天科技广场C座10、11层50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上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江苏管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