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981行初17号 原告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36-1号名仕5号楼13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5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旭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