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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执3821号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魏某某: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2025)丽仲案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账户转入案款52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金钱标的,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1执382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本院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邮编:710016 联系人:***联系电话:(029)8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