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5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6号竹林花园9栋店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30923157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赣01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湾里区XX路XX号XX室以及湾里区XX号房产两套,2018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西湖区XX路XX.XX物流总部XX号楼XX室房产一套。2018年9月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2018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查封的财产应予解除查封、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湾里区XX路XX号XX室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湾里区XX号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XX路XX.XX物流总部XX号楼XX室房产的查封; 四、撤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三处房产的拍卖;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