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1131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广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560048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绍兴广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