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5民初6362号之二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