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诉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5民初6362号之二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