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百思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财保1201号 申请人: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203027X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村(无锡市民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百思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KM9NG45,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航空路157号名人酒店旁边。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22412687N,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北百思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百思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