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3执保383号 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开发单位大连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大连世界金融中心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30号11层1号-8号,30号12层1号-8号、30号26层1号-5号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3年7月6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开发单位大连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大连世界金融中心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30号11层1号-8号,30号12层1号-8号、30号26层1号-5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