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2民初1368号之一
原告:***,男,1942年生,汉族,铜川市第三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生,汉族,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铜川市王益区XX路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系原告女婿。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22412687N,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生,汉族,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律师,住沈阳市沈河区门。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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