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民初7号
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26楼6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女,1995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西烽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山西智创城NO.7***技创新园C座4层401-6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烽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秀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