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东风新村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创盈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庆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9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69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建设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11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