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2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东风新村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创盈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69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23050166445000000193的银行存款4938204.8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65224434023的银行存款4938204.8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大庆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新华支行账号为76000188000080180的银行存款4938204.8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