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31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原告***诉被告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减半收取34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