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现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号赤湾工业园**栋**楼。
被,住所地无锡市太湖**大道**号**室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文游南路399号翰林国际小区31幢705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33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债权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依法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