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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接庆、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现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号赤湾工业园**栋**楼。 被,住所地无锡市太湖**大道**号**室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文游南路399号翰林国际小区31幢705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33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债权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依法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