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35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安坤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洁。
被执行人: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杨永东。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中安坤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属轮候查封,且不在本院控制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进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 余苏雨
书记员 朱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