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4425号
原告: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杨家山村新凤组3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湖南瑞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1#栋厂房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汤家湖路与太阳山路交叉口东北东原启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聚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