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凝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4285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凝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9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49752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3513214J。
法定代表人:**,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郭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波,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青岛凝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凝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对被告青岛凝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