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1235号 原告:青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经济开发区***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一村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淑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