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1235号
原告:青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经济开发区***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一村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淑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