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409号
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长城一路1号1幢2层(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刘玉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欣,该公司董事会秘书。
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
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现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已收11723元,退回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15元。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