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9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2号(宁德联信财富广场)B-2幢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050332580M。
法定代表人:丁肖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六一七路电信公寓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02091Y。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董事长。
上诉人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机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信置业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安装人行步道电梯资质却采取欺诈手段与上诉人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解决纠纷的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擅自将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施工,依法实际施工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方。由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交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正达机电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施工工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联信置业公司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秀芬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