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984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普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一期D#-1-313。
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