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809号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4803XU。
住所地: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元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63518579F。
住所地:麻城市台湾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陶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419********。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元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麻城市元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城市元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44元(简易程序),由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 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