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1941号
原告:金牛区兴顺源五金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D区6幢1号。
经营者:***。
被告:雅安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少年宫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牛区兴顺源五金商贸部与被告雅安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金牛区兴顺源五金商贸部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兴顺源五金商贸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兴顺源五金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金牛区兴顺源五金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杨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余秋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