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

(2018)赣0323民初47号某某;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23民初4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07689472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已经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