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6民初3948号
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6.62元,减半收取计3,293.31元,由原告江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屈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