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住山西省广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住河北省邯郸市(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贵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住阳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永山
人民陪审员 安翠芳
人民陪审员 刘巧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