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阳 泉 市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47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贵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1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剩余诉讼费17671元依据诉讼费用办法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高永山
人民陪审员 安翠芳
人民陪审员 穆龙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理 王维乐
书 记 员 吕 南